Tragedie
外国语学院 法语一班 赵璐 08161039
何谓“钓鱼执法”? 所谓的“钓鱼执法”是指执法人员化装成行人,谎称需要帮助,坐上司机的车,事先并没有提起报酬问题。但是在到达目的地时不由分说将报酬放在司机面前,早已潜伏在周围的执法人员一拥而上将司机制服,称其“非法营运”,强制司机接受罚款或采取其他处罚措施。
钓鱼执法,英美叫执法圈套(entrapment),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。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,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。从法理上分析,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,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,才从事了违法活动,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。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,诱发严重社会问题。钓鱼执法是政德摧毁道德的必然表现。 它说你是黑车就是黑车,说你不是就不是,接近于这么一种裁定模式的话,对于这些管理人员的所谓执法行为,理论上还存在一种约束方式,就是说我把这个黑车的无限裁定权给你,但是,只要我发现你出现了一例错判,你把张晖这样的好心私家车主当做黑车来抓,当事的执法者就会被统统枪毙。但是,现实的情景是,当庭判决被告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,由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承担案件诉讼费50元,这么一个处罚相对于“无限裁定权”而言,根本就是九牛一毛,因此,对于其执法的约束力,几乎 可以忽略不计。根据这个基本的成本和收益的估算,建立在对黑车“无限裁定权”基础上的钓鱼执法泛滥,自然是必然。 应该承认,“钓鱼执法”在全国不是第一次,也不会是最后一次,各地的“钓鱼执法”层出不穷,不过大多以受害者被罚而告终。这种事件一而再,再而三地发生,对政府的公信力有极大的伤害,削弱了政府执法的权威性。而且,引诱别人犯罪再加以惩罚是严重的违法行为。以非法手段执法,政府的执法如何能使公民心服口服?执法者成了违法者,这能称为法治政府吗? 其实“钓鱼执法”的错误,政府并非不知,所以闵行区的有关部门最初的态度是一再否认。明知违法,为什么还一错再错呢?这就在于这种行为既有推力,又有动力。
钓鱼式执法的危害有很多,其中最深远的一个,就是对人们信任感的侵蚀。任何时候,人们做善事做好事的前提,除了自身的善良之外,还有基本的信任:信任对方确实是需要救助的,信任内心的善良是珍贵的,是值得发扬的,所以才会在别人危难之时伸出援手。如果一个人失去了对别人的信任,他不会对别人有好感,因为怀疑会让一个人变得封闭。如果,一个人失去了对美德的信任,他也不会成为一个助人为乐的人,因为道德在他的心中已经变成无关紧要的东西。所以,当钓鱼执法以欺骗人们的信任为前提进行时,人们会变得多疑起来,并失去安全感,失去秩序感。
多疑有时不是坏事,但在人与人相处中,多疑就会让和谐成为稀缺资源。正是这个原因,当钓鱼执法曝光后,人们以各种方式恶搞着钓鱼式执法,人们想借这种恶搞表达内心的惊讶、失望、期待。现在,当这种恶搞从网络走进现实时,人们的情绪还是一样的:到底该信任谁,信任什么,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问题?这种疑问是对钓鱼式执法的追问,但同时也须看到,这种追问可能伤及人们熟悉的美德:对于弱势群体的求助,是否应该伸出援手呢?从道德的角度考虑,救助弱小是人的天性,可是当这种美德成为被骗的诱因时,人们却不得不思考,该如何决定自己的行为。
国家行政学院汪玉凯教授说:“‘钓鱼执法’也可称为‘执法碰瓷’,这从根本上违反了政府公共政策和管理规则,违反了行政管理法律规定。”
他说:“本应是约束人们遵守公共秩序的政府,如果其自身行为发生了扭曲,会对社会的规则和秩序造成混乱,使政府的公信力遭受质疑。”
华东政法学院行政法专家邹荣副教授认为,案件的认定不能一概而论。有些案件即使仅有收费意向,没有收钱,也可以认定为黑车营运。但是认定营运黑车,应该首先是没有执照,其次是要在一段时间内不断重复,对不特定的对象经营,而且达到一定的营运数量,偶一为之不能算。
邹荣说,“钓鱼”并非不可。捆住警察和行政机关的手脚,会导致违法泛滥。但是界限一定要把握好,放“倒钩”的人可以去获取线索,此后将线索递交行政机关调查。 他强调,当前最应该关注的是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制约。